(國工發〔2015〕13號)
中央國家機關脫鉤試點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
現將《關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
2015年10月21日
關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黨和國家機關基層組織工作條例》《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的相關規定,按照《關于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黨建工作管理體制調整的辦法(試行)》(中組發(2015)16號)要求,結合中央國家機關實際,對工委管理的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后,中央國家機關工委直接領導原由中央國家機關部門領導的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和群團工作。脫鉤試點期間,工委成立行業協會商會臨時黨委,負責做好接收參加試點的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開展黨的工作。
第二條 中央國家機關工委領導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職責包括:
(一)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學習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促進行業協會商會健康發展。
(二)研究制定加強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的規劃、制度和措施,督促抓好落實。
(三)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基層黨組織建設、黨員教育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督促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按期換屆,審批選出的黨委、紀委班子成員。
(五)審核行業協會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人選。
(六)做好監事的委派和管理工作。
(七)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風廉政建設,督促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
(八)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工會、共青團、婦女等群團組織工作。
(九)指導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做好外事相關工作。
(十)指導行業協會商會做好黨的建設其他工作。
第三條 按照“黨的組織全覆蓋、黨的工作全覆蓋”的原則,成立基層黨組織。黨員人數不足3人的行業協會商會,按照行業相近、業務相關的原則,成立聯合黨支部。
第四條 已成立黨委的行業協會商會,其黨建工作由工委直接領導。已成立黨總支、黨支部的行業協會商會,根據行業協會商會性質和實際情況,組建若干聯合黨委,由工委領導。
第五條 黨組織應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按期換屆,黨委每屆任期4年,黨總支每屆任期3年,黨支部每屆任期2-3年。
第六條 按照“控制總量、優化結構、提高質量、發揮作用”的總體要求做好黨員發展工作。
第七條 健全黨內生活制度,嚴格黨內組織生活,增強黨內生活的原則性和實效性。按期召開民主生活會,抓好關鍵環節,提高民主生活會質量。
第八條 定期開展黨員黨性分析評議活動,經常分析黨員思想狀況,加強黨員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評議黨員工作,嚴肅處置不合格黨員。
第九條 建立健全黨內激勵、關懷、幫扶機制,做好黨員服務工作,及時反映涉及黨員切身利益的重要情況。
第十條 在協會商會工作的黨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轉移黨組織關系。行業協會商會要按照黨組織隸屬關系做好黨內統計工作。
第十一條 認真做好黨費收繳、使用和管理工作。按20%比例每年向工委上繳黨費。試點期間,工委將全額下撥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繳納的黨費,用于支持其黨建工作。
第十二條 黨員要認真參加組織生活,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黨員領導干部要以普通黨員身份參加雙重黨的組織生活。
第十三條 黨組織書記一般由負責同志兼任或其他人員專任,對暫時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由工委協商選派。對不勝任工作的行業協會商會黨組織書記要及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 黨員人數在100人以上的黨組織,要按照2%的比例配備專職黨務工作者,設立專門黨的工作機構;黨員人數超過50人、少于100人的,應配備不少于1名專職黨務工作者;黨員人數少于50人的,可由行業協會商會工作人員兼任或專任。對暫不具備建立黨支部條件的,由工委協調,從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在職黨員干部或退休黨員干部中選派人員擔任行業協會商會黨建工作指導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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