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的行業(yè)自律管理,根據水利部有關規(guī)定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的考試、認證、培訓等行業(yè)自律管理,適用本辦法。
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以下簡稱造價工程師),是指經考試合格,取得《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從事水利工程造價業(yè)務的人員。
第三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造價工程師的行業(yè)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格取得
第四條 申請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人員,須參加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造價工程師資格施行全國統一考試,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五條 申請參加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者,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工程或經濟類專業(yè)畢業(yè)、有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工作經歷(中專畢業(yè)且工作10年以上、大專畢業(yè)且工作8年以上、本科畢業(yè)且工作5年以上、碩士畢業(yè)且工作3年以上);
(二)獲工程或經濟類中級職稱,并累計從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yè)工作滿5年;
(三)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水利)資格,且從事水利工程造價業(yè)務工作5年以上。
第六條 申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身份證;
(三)學歷證書、專業(yè)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水利)資格證書之一。
第七條 申請者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準予參加考試。
第八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向考生公布考試結果,公示合格者名單,向考試合格者頒發(fā)《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對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結果有異議的,可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三章 資格管理
第九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造價工程師的有關培訓管理工作,向培訓合格者頒發(fā)培訓合格證書。
第十條 取得《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在3年內至少參加一次教育培訓,以保持其資格的有效性。
第十一條 造價工程師資格申請人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禁止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 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倒賣、轉讓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三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資格管理人員在進行造價工程師資格管理過程中,應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不得違反造價工程師資格管理有關規(guī)定;
(二)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應當依法維護造價工程師的知情權、申訴權和訴訟權;
(四)不得索取、接受造價單位或造價工程師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已批準的造價工程師資格:
(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程序批準的;
(二)不具備本辦法規(guī)定條件批準的;
(三)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得到批準的;
(四)嚴重違反行業(yè)自律規(guī)定的;
(五)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其資格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過資格證書有效期而未延續(xù)的;
(四)資格批準決定被依法撤銷、撤回的;
(五)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 造價工程師遺失資格證書,應當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指定的媒體聲明作廢后,申請補發(fā)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水利工程造價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造價工程師的執(zhí)業(yè)情況,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備案,并對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八條 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造價工程師資格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認定,并給予警告,且2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的,撤銷其資格證書,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 造價工程師涂改、倒賣、出租、出借、偽造資格證書,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格證書的,撤銷其資格證書,且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造價工程師從事水利工程造價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jié)嚴重的,撤銷其資格證書:
(一)利用執(zhí)業(yè)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財物的;
(二)與工程造價單位勾結,謀取不正當利益或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
(三)泄露執(zhí)業(yè)中應當保守的秘密的。
第二十一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工作人員在造價工程師的資格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行業(yè)自律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造價工程師被撤銷資格證書,除已明確規(guī)定外,3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對有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或向有關主管部門申訴。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造價工程師資格申請材料的格式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規(guī)定;《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