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員(水利)的管理,規范其從業行為,根據《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申請及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員(水利)資格,對其實施行業自律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造價員(水利)是指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從事水利工程造價業務的人員(以下簡稱造價員)。
第三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造價員培訓、資格考試及認證、繼續教育等行業自律管理。
第二章 資格取得
第四條 申請造價員資格人員,須參加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組織的資格考試,合格后方可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第五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制訂水利專業科目考試大綱,組織編寫水利專業科目培訓教材,并組織考試。
第六條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造價員資格考試:
(一)工程或工程經濟類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
(二)其他相關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從事水利工程專業技術工作滿1年。
第七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向考試合格者頒發《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及從業專用章。
第三章 繼續教育
第八條 造價員在其資格有效期內,須接受繼續教育,以保持資格的有效性。
繼續教育是指提高業務素質,更新知識,學習新技能,掌握新方法所進行的業務培訓、專業教育等。
第九條 造價員每3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不少于30學時。
第十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造價員繼續教育管理工作,造價員應將繼續教育情況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
第四章 造價員管理
第十一條 造價員可在以下范圍內從事造價業務工作:
(一)協助造價工程師編制及審核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估算、工程概算、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等造價文件;
(二)協助造價工程師在水利工程造價業務中進行工程變更價款的確定、工程索賠費用的計算、合同結算價款的確定、工程經濟糾紛鑒定工作及建設項目各階段的工程造價控制等工作。
造價員應在本人編制的工程造價成果文件上簽名,并加蓋從業專用章。
第十二條 造價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從業。
第十三條 造價員因工作單位變動并繼續從事工程造價活動的,須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辦理從業登記變更手續。
第五章 資格證書管理
第十四條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每3年驗證一次,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具體組織對造價員從業業績、繼續教育情況、職業道德等的驗證工作。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不合格或注銷《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從業專用章:
(一)無工作業績的;
(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三)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四)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
(五)在水利工程造價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
(六)涂改《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七)同時在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從業的。
第六章 造價員自律管理規定
第十六條 造價員應自覺遵守以下自律管理規定: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忠于職守,恪守職業道德,自覺抵制商業賄賂;
(二)遵守工程造價行業的技術規范和規程,保證工程造價業務文件的質量;
(三)保守委托人的商業秘密;
(四)不準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執業;
(五)與委托人有利害關系時,要主動回避;
(六)接受繼續教育,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第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計價行為,造價員有權向國家有關部門舉報。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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