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行業自主創新和科技進步,滿足行業發展需要,提升行業競爭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民政部<關于印發團體標準管理規定>的通知》(國標委聯〔2019〕1號)、《水利部關于修訂印發水利標準化工作管理辦法的通知》(水國科〔2019〕112號)、《水利部印發關于加強水利團體標準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水國科〔2020〕16號)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章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以下簡稱“協會標準”)的制定、發布、實施和管理。
第三條 協會標準是指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工程協會”)為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通過快速、靈活、高效的工作機制,匯集會員自主創新、科技進步和行業自律成果,協調相關市場主體主持制定的標準。
協會標準編制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要求,應與現行有效標準相協調,其技術要求不低于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
第四條 協會標準按照國家和水利部有關規定,實行自我聲明公開,并接受監督管理。
第五條 工程協會負責協會標準的審查、批準和發布。工程協會秘書處負責協會標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工程協會制定協會標準體系,主要包括管理類、服務類、評價類、方法類、技術類、產品類等。
第七條 協會標準的編寫格式應符合GB/T 1.1《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1部分:標準化文件的結構和起草規則》或SL1《水利技術標準編寫規定》的相關要求。
第二章 協會標準制修訂
第八條 協會標準制修訂管理應遵循開放、透明、公開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內容應:
(一) 突出水利特色;
(二) 反映技術創新;
(三) 適應市場需求;
(四) 體現行業自律;
(五) 堅持綠色可持續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理念。
第九條 協會標準制修訂程序主要包括: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批準、發布和復審等。
第十條 下列情況之一,可申請協會標準立項:
(一)會員根據需要提出立項申請;
(二)工程協會秘書處根據行業發展需要提出立項建議;
(三)相關政府部門提出立項要求。
第十一條 協會組織審查通過的標準,經工程協會會長辦公會審定后,提交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后予以發布。協會標準編號規則由工程協會統一制定。
第十二條 對于技術成熟、基礎工作扎實、技術文件較完善的標準,可進入快速程序,直接組織征求意見或審查。
第十三條 鼓勵將成熟的科研成果、專利技術根據需要轉化為協會標準。對于擬申請專利的技術,在專利申請批準后方可寫入協會標準。
科研成果轉化為協會標準按照GB/T
33450-2016《科技成果轉化為標準指南》的規定處理。
協會標準涉及專利按照GB/T
20003.1-2014《標準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專利的標準》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協會標準制定周期一般為12個月,采用快速程序的制定周期一般為3個月。
特殊情況下,經工程協會秘書處批準變更的申請最多可延長6個月,超過18個月未能批準發布的協會標準自動撤銷。
第十五條 工程協會秘書處根據主編單位自評結果,組織對協會標準進行復審或實施效果評價,以確認協會標準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復審和實施效果評價遵循客觀公正、公開透明、廣泛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協會標準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需修訂的協會標準,修訂周期一般不超過6個月,特殊情況可延長至12個月。
第十六條 協會標準制修訂經費原則上由工程協會、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共同承擔,有關單位或個人可提供贊助。
第十七條 對協會標準編制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和進度嚴重滯后,且整改不力的主編單位,工程協會采取取消協會標準編制資格,暫停協會標準申報等措施。
第三章 協會標準實施與推廣
第十八條 鼓勵行業使用協會標準,工程協會會員有推廣使用協會標準的義務。
第十九條 工程協會根據實際需求,統一組織協會標準的出版、發行、實施、宣貫、推廣和應用工作。
第二十條 對實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有關要求的協會標準,可按有關規定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二十一條 對于行業管理急需又無相應有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工程協會可將已制定實施的協會標準推薦給行業主管部門推廣應用,以作為行業標準的有效補充。
第二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對標準實施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工程協會秘書處反饋。
第二十三條 工程協會可對協會標準開展良好行為評價,對實施情況的評價結果及時公開。
第二十四條 工程協會對在標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激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會員積極參與協會標準的制定、推廣、使用和國際標準化活動。指導會員參照本辦法制定企業標準,并接受企業標準備案,對有推廣價值的可申請轉化為協會標準。
第二十六條 積極培養標準化工作專業人員,建立健全專家隊伍,不斷提升協會標準的水平與質量,擴大協會標準影響與服務范圍。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工程協會制定和發布協會標準管理工作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管理辦法》(中水協〔2016〕18號)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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