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以下簡稱“協會標準”)涉及以下范圍:
(一) 水利行業制度創新、管理創新、自律管理相關標準;
(二) 水利工程建設設計、施工、質量、安全和效益等評價、考核、管理相關標準;
(三) 水利行業試驗、實驗、量測、檢測、檢驗相關標準;
(四) 水利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相關標準;
(五) 水利市場主體及從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相關標準;
(六) 水利工程運行管理、維修養護相關標準;
(七) 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水處理、節水產品相關標準;
(八) 水利信息化、智能化相關標準;
(九) 水利行業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產品相關標準;
(十) 不適合以行業標準發布,但仍需要行業社會團體統一規范與自律的管理與技術要求相關標準;
(十一) 其他涉水領域相關標準。
第三條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以下簡稱“工程協會”)是協會標準工作的領導機構,主要職責:
(一)指導協會標準管理工作;
(二)召開會長辦公會,對協會標準進行審定;
(三)批準協會標準發布;
(四)研究決定協會標準工作中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條 工程協會秘書處是協會標準的日常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
(一)組建各類協會標準審查委員會;
(二)批準協會標準立項;
(三)組建協會標準編制組,組織協會標準編制、審查、發布、宣貫和復審等日常工作;
(四)對協會標準實施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協會標準歸檔、信息發布、企業標準備案和咨詢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協會標準國際化活動;
(七)開展標準化人才培訓和管理活動;
(八)其他有關工作。
第五條 工程協會秘書處按協會標準體系組建相應類別標準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負責協會標準立項和發布之前的技術審查工作。委員會組成原則如下:
(一)由工程協會相關理事單位推薦的代表和行業專家組成,每類委員會設7-11人;
(二)每個理事單位限推薦1名委員,理事單位推薦的委員最多可參加兩個類別的委員會;
(三)行業有關專家可參加兩個以上類別的委員會;
(四)委員應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熟悉相應類別的專業知識,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
(五)審查委員實行回避制度,主編、參編單位人員不得擔任審查委員。
第二章 立項
第六條 協會標準申請立項單位應為工程協會會員單位,鼓勵相關會員單位聯合提出申請。申請立項應填寫《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立項申請表》(見附件1)并附協會標準編制大綱或初稿。
第七條 由會員單位提出的立項申請,經工程協會秘書處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提交委員會審查,獲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贊成的,由工程協會秘書處批準立項。
第八條 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工程協會秘書處提出的標準項目,可直接批準立項。
第三章 起草
第九條 工程協會秘書處批準立項申請后,負責組建協會標準編制組,確定主編、參編單位。原則上立項申請單位為主編單位,參編單位由主編單位推薦或在會員內征集。編制組的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代表均衡的原則,鼓勵吸納生產、科研、用戶等相關方共同參與協會標準編制工作。
由政府有關部門或工程協會秘書處提出的立項,由工程協會作為主編單位,或由工程協會指定主編單位。
第十條 主編單位應是本專業領域內具有領先技術水平的法人單位,并具備團體標準編制所需的人員、設備、資金等相關條件。
第十一條 主編單位的主要職責:
(一)確定主編及主要起草人,并報工程協會秘書處批準;
(二)組織協會標準編制工作,按計劃提交各階段成果;
(三)負責協會標準質量和進度;
(四)負責協會標準解釋和跟蹤標準實施情況。
第十二條 主編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廣博、扎實的專業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
(二)具有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有較好的文字表達和組織協調能力;
(三)熟悉標準編制的有關規定,有標準編制經歷。
第四章 征求意見
第十三條 征求意見稿完成后,主編單位應將征求意見稿、編制說明等有關材料報工程協會秘書處,由工程協會秘書處通過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工程協會官方網站、發函等形式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為30天。
第十四條 公開征求意見結束后,主編單位應對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和處理,形成協會標準送審稿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見附件2),并逐條注明處理意見,對不予采納的意見應說明理由。
第十五條 送審稿完成后,主編單位應將送審稿、編制說明和《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一并報工程協會秘書處,必要時應附專項報告。
第五章 審查
第十六條 送審稿審查一般由工程協會組織采用會議審查的形式進行,具體程序為:
(一)工程協會秘書處從相應類別委員中選取7-11名(人數為單數)委員組成會議審查專家組,組長由工程協會秘書處推薦、專家組成員討論同意后產生;
(二)會議審查按照協商一致、共同確定的原則,并形成客觀、公正、恰當的結論性意見。
第十七條 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函審的方式進行,工程協會秘書處通過標準管理平臺發送函審材料和收集審查意見。委員應在函審通知發出之日起15天內完成審查,并提出客觀、完整、明確的書面意見。
函審結束后,由工程協會秘書處匯總審查結論,形成《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表》(見附件3)。函審回函率應不少于三分之二,并有不少于四分之三贊同意見方為通過;函審回函率不足三分之二時,應重新組織審查。
第十八條 通過審查的協會標準,由主編單位根據審查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報批稿,經工程協會會長辦公會審定后提請協會理事會投票表決;未通過審查的標準,退回主編單位進行修改完善,之后再行審查程序。
第六章 批準和發布
第十九條 報批稿經工程協會會長辦公會審定后提請協會理事會投票表決,通過后正式發布。
第二十條 協會標準的編號由工程協會秘書處負責,編號規則如下:
(一)編號由標準代號T、工程協會代號CWEA、順序號和發布年號組成。
(二)編號格式為:T/工程協會代號、協會標準順序號、年號;

(三)協會標準順序號從“1”開始計數,按發布時間先后順序依次編號,修訂后的協會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更改為批準后的發布年號。
第二十一條 協會標準內部編號由工程協會秘書處根據協會標準類別進行編號。
第二十二條 協會標準的發布時間為工程協會批準時間,開始實施時間不應超過其后的3個月。
第七章 快速程序
第二十三條 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快速程序立項:
(一)國家有關部門已形成的行業規范性文件;
(二)由行業標準轉化為協會標準的;
(三)等同采用的國際標準、國外標準;
(四)經實踐應用證實技術成熟,并具有省級以上行政主管部門、權威機構出具的鑒定、驗收或審定意見。
第二十四條 快速程序工作步驟如下:
(一)會員單位提交《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立項申請表》,并附協會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審定意見和專項報告等;
(二)工程協會秘書處對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三)工程協會秘書處將符合條件的立項申請提交委員會進行審查;
(四)審查通過的,經會長辦公會審定后提請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發布。
第八章 調整、撤銷與廢止
第二十五條 協會標準的名稱、技術內容、參編單位、人員組成等,在編制過程中需進行調整的,或存在無法克服困難需撤銷申請的,應填寫《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變更申請表》 (見附件4),經工程協會秘書處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二十六條 特殊情況需延長協會標準制修訂時間的,由主編單位填寫《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變更申請表》,經批準后最多可延長6個月,累計18個月未完成的立項申請自動撤銷。
第二十七條 送審稿未通過審查的,退回主編單位修改完善,可自動延長6個月;再次提交后仍未通過審查的,予以撤銷。
第二十八條 對落后、過時、應用面不廣以及出現嚴重缺陷的協會標準,應及時廢止。
第九章 實施推廣
第二十九條 工程協會負責協會標準的推廣和應用。鼓勵單位開展協會標準貫徹實施和技術交流活動。
第三十條 建立協會標準信息反饋和跟蹤評估機制,根據情況對協會標準進行復審。
第三十一條 鼓勵開展協會標準英文翻譯出版工作,主要包括翻譯、審查、發布等。英文翻譯工作原則上由主編單位承擔,委員會負責英文譯本的技術審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程協會可向第三方機構申請開展協會標準良好行為評價。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政府主導制定標準要求的協會標準,積極申請轉化為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第十章 復 審
第三十四條 協會標準實施后,由工程協會秘書處根據復審工作要求統一組織復審。復審工作原則上每年集中開展一次,復審結論應作為修訂、廢止相關協會標準的依據。
第三十五條 工程協會秘書處定期開展協會標準復審工作。應廣泛征求意見后報委員會進行審定,形成復審結論。
第三十六條 復審結論為繼續有效的協會標準,由工程協會秘書處通過工程協會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七條 復審結論為修訂的,由工程協會秘書處作為修訂協會標準直接批準立項,原則上由原主編單位組織對協會標準進行修改,修訂程序同制定程序。修訂的協會標準順序號不變,年號改為新批準的年號。
第三十八條 復審結論為廢止的,由工程協會秘書處報協會理事會批準后,通過工程協會官方網站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章 經費管理
第三十九條 協會標準制修訂經費原則上由工程協會、主編單位和參編單位共同承擔,有關單位或個人可提供贊助。主要包括:
(一) 工程協會會費;
(二) 主編單位、參編單位出資費用;
(三) 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或會員單位的贊助;
(四) 其他合法經費來源。
第四十條 工程協會根據協會標準的難易程度及篇幅等因素給予相應的經費補貼,并與主編單位簽訂標準編制合同。
第四十一條 協會標準經費的使用應遵循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同時應符合國家財務管理有關要求。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由工程協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管理工作細則》(中水協〔2016〕18號)廢止。
附件:1.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立項申請表
2.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表
3.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表
4.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標準變更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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