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建管函〔2013〕375號
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水利局,各有關單位:
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部令第28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9號發布,水利部令第40號修改),我部決定開展2013年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以下簡稱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延續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請范圍和要求
(一)范圍
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有效期截止期為2013年12月31日前的(單位名單見附件),均應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辦理延續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的申請。
(二)申請材料
1、《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電子文檔格式可從水利部網站下載);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驗資報告(復印件);
4、企業章程(原件或復印件);
5、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技術負責人任命文件(復印件);
6、《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中所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復印件)。社會保險應包含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法律法規規定應繳納的險種,且由注冊(擬注冊)監理單位或其控股單位繳納;屬控股單位繳納的,需提供控股單位人事部門出具其為該單位正式員工的證明文件;屬退休人員的,可只提供意外傷害保險憑證(復印件);退休人員年齡未超過60周歲的,需提供退休證明復印件;退休人員年齡超過60周歲的,需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7、原《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副本復印件);
8、監理單位2010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承擔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合同書(復印件)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設單位評價意見。
辦理延續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第(1)材料《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的申請資質等級專業和等級欄中均填寫“證書延續”;在監理單位申請資質或申請延續期間,監理工程師注冊期滿的應及時辦理延續注冊手續。
(三)申報程序
申請人應當向其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其中,水利部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直接向水利部提交申請材料;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獨資或者控股成立的企業申請監理單位資質的,直接向該流域管理機構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準備有關證書、文件、勞動合同、保險憑證、監理合同等原件,以備查核。
(四)材料制備要求
申請單位應當報送紙質文本材料一式2份,并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等級申請表》電子文檔軟盤或光盤1份。裝訂方式:第(1)至第(5)款以及第(7)款材料按順序裝訂為一冊,其他材料裝訂為一冊或二冊。申請多項專業資質等級延續的監理單位,應當按專業將承擔的監理合同分別裝訂成冊,并分別附工程監理業績匯總表。
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受理后不再退回。
(五)網絡申報信用檔案數據要求
申請單位應同時通過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網站進入全國水利建設市場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或更新信用檔案數據。
二、時間安排和預審要求
(一)時間安排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接收申請材料截止日為2013年6月28日。水利部組織專家審核后,2013年8月2日前公示通過延續審核的監理單位名單,2013年8月16日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資質等級證書的決定。
(二)預審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的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查驗申請人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并依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規定的單位性質、注冊資金、注冊人員和監理業績等條件,提出監理單位資質等級建議和審查意見并加蓋本機關印章,于2013年7月12日前將申請資質等級證書延續的單位材料轉報水利部,電子文檔可壓縮到1個文件發送到我部聯系人電子信箱。
有關監理人員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憑證等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其中,對社會保險等要求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應提供相應證明材料。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接收材料時,對不符合形式要求的申請材料,應當及時要求申請人更改。
(三)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領取
通過延續資質等級申請審核的監理單位,可于2013年8月30日后辦理監理單位資質等級證書換發。
三、聯系方式
聯系單位: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
聯系人:王竑、李春明
聯系電話:63202715、63202571
傳真:010-63202685
電子郵件:mwrjl@mwr.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白廣路二條2號
郵政編碼:100053
附件:2013年需辦理資質等級延續的監理單位名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