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協〔2021〕29號
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實水利改革發展總基調,推動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進一步健全水利建設市場信用體系,依據《關于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誠信自律建設工作的意見》(民發〔2014〕225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6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水建設〔2019〕307號)精神,參照水利建設市場主體施工、監理等單位信用評價標準,我會對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供貨單位)信用評價標準》進行了修訂,形成了《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供貨單位)信用評價標準》、《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息化單位)信用評價標準》,經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第三屆理事會第十八次會議(通訊)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實施。
本標準適用于水利建設市場供貨、信息化單位。標準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供貨單位)信用評價標準》同時廢止。
本標準最終解釋權歸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所有。
附件:1.《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供貨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2.《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息化單位)信用評價標準》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
202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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